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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取得的派遣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2)

2013-02-05 15:09


  上述美国公司构成了我国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那么,税款应如何计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适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若使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由于美国公司派驻人员来华为其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可参照该文件第五条规定,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该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为50%。那么该美国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公式是: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50%的核定利润率×25%税率。因此,本案例情形下美国公司收取的派遣费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支付方对外支付时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境外机构取得的派遣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应子公司要求,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公司承担,那么,这些人员的活动不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向此类人员支付的费用,不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母公司转支付,都应视为子公司内部人员收入分配,对支付的人员费用予以列支,其所支付的人员费用应为个人所得,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派遣费是否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判定的标准要看派遣的人员为谁工作。如果是为母公司工作,母公司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或工资由母公司负担等,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派遣人员是为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并承担责任与风险,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子公司负担,由于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原因,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代垫的工资、薪金,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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