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企业某年4月15日取得100万美元销售额,4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7.3元人民币,4月15日的外汇牌价为1美元:7.1元人民币。预计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美元将持续贬值。企业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按照每月第一日的外汇牌价来计算销售额,方案二,按照结算当时的外汇牌价来计算销售额。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方案一: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美元销售额为100万元,②外汇牌价=1:7.3 ,③人民币销售额 =100×7.3=730(万元);
方案二,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美元销售额为100万元,②外汇牌价=1:7.1 ,③人民币销售额=100×7.1=710(万元)。
经计算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计销售额=730-710=20(万元),因此,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汇率变动的趋势以及税法允许的换算方法从而达到了纳税筹划的效果。
三、 出口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和申报
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属于交叉征收的税种,出口应税消费品在出口报关时,往往既涉及增值税的退(免)税,同时也涉及消费税的退(免)税,因此,通常所说的出口退(免)税,主要指的就是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而消费税和增值税不同之处则在于退税税率的确定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上。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以获得应有的退税额,避免因从低税率退税而减少收益。同时,还须强调的是,消费税出口退税仅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而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则是不予退还消费税的。因此对于出口业务较多、出口较频繁的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缴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从而在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需注意的是,组建外贸子公司的成本很可能会高于出口退税所带来的收益,企业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长远利益和整体考虑,而不能片面追求出口退税所带来的短期利益。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