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2〕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市确定的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起、止时间为:
(一)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
(二)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在上述任一时间段内确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按照《公告》第一条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三、自2013年1月起,新开业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