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3-01-05 09:46
     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这是一项什么性质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㈠财政拨款;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其中,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是一项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把它定义为不征税收入符合税法和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上述收入应在取得当年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