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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增值税税控设备的财税处理(2)

2012-12-07 15:13


  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因此,企业购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支出,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此时,企业在购入设备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应做纳税调减,在该设备按规定折旧年限内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应做纳税调增。企业也可将该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按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年限,即不低于3年的年限,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维护费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资产。

  乙分公司购置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按前述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属于税收优惠。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其取得的税收抵减额不属于政府补助。

  乙分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税控专用设备、电脑、打印机:

  借:固定资产——打印机 1000元

  固定资产——电脑 4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元

  贷:存款 5850元

  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380元

  贷:银行存款 380元

  凭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80元

  贷:营业外收入 2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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