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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增值税税控设备的财税处理

2012-12-07 15:13
 甲公司为贸易公司,为A市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在外地B市成立一家乙分公司。2012年1月该分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购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设备2000元,购入打印机1170元、电脑4680元。另外分公司支付2012年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费380元,乙分公司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分公司应如何做处理?

  一、政策理解

  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乙分公司支付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2000元,支付的2012年专用设备维护费380元,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当然,乙分公司也可放弃该优惠,凭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专用设备专用发票,按规定进行抵扣。

  乙分公司购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的电脑、打印机不属于专用设备。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乙分公司支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于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该项抵减额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抵减额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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