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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巧设分支机构可节省企业所得税(2)

2012-10-30 14:22


  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合适,可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链接:八类分支机构不需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

  ·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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