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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代理销售二手车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2012-10-15 11:07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社会热点问题作出答复,包括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是否缴纳增值税等问题,全文如下:

  问:只负责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企业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有关增值税问题应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问:外贸企业从工厂采购货物出口,工厂提供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发现对方单位为二级特别关注企业,无法直接办理退税。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对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为关注企业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退税机关对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对于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于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疑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对于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43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从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供货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尚未通过审核或虽已通过审核但尚未办理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发函调查或实地核查等手段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核实无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对已办理退税的,如核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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