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该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贯彻2011年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4号文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文件之一。该文件就贯彻实施4号文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的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但是,业界期待着更多实施细则文件出台,从而使我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环境更加宽松、创新氛围更加活跃,使产业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
时间上衔接 内容上继承
4号文第33条中明确该政策由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此次财税[2012]27号的颁布体现了国家支持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创新等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的最新进展,体现了与以前的优惠政策在时间上衔接、在继承中发展、在实施中完善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标志着优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的最新进展。
首先在时间上是衔接的。4号文对18号文产生的巨大促进作用作出积极肯定,并继承和发展了18号文中规定的优惠税收政策主要内容。但由于18号文的时效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2011新年伊始,4号文适时出台,将优惠政策的时效延伸到2017年12月31日。
18号文与之配套的税收实施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优惠政策的时间有效期限是2010年12月31日之前。为了政策在时间上的衔接,本次财税[2012]27号文件特意规定:依据原财税[2008]1号文件认定并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到2017年12月31日期满为止。为保持与原18号文的时效衔接,本通知特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追溯执行。
其次在内容上具有继承性。4号文继承了18号文发布以来国家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内容,并根据近年来的实施工作经验,充实、补充了一些新内容,使其更进一步完善。财税[2012]27号继承了财税[2008]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4号文进一步明确和继承的主要内容包括:原来18号文中对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0.8微米技术档次)”、“五免五减半(0.25微米和投资超过80亿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本次[财税[2012]27号]文件中也都进行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