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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2012-02-21 16:10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该方面的相关政策,本文结合企业申报中发现的问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常见的扣除政策进行剖析,为企业解惑。

    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部分扣除

    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曾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那么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对上述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首先金融企业的范围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其次“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最后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企业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具体判定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预提利息需提供有效凭证方可扣除

    2011年初,某外资企业向境外公司借款,双方合同规定,借款利息按当期境内银行利率计算,在两年后还本时一次性支付利息。该外贸公司按月计提利息,但尚未实际支付给境外公司。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提出了疑问:公司计提的利息未实际支付,但已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预提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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