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提示:
旧制度对此未做解释。新制度对此解释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申报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营业税纳税期限新旧制度比较:
类型 |
旧制度 |
新制度 |
纳税期限 | 5日、10日、15日、1个月 |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
申报期限 | 10日 | 15日 |
三、纳税申报地点
1.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