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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缴纳所得税(2)

2011-06-29 10:34

  税收优惠的享受。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核准。

  该文件还明确了一些反避税条款,纳税人尤其需要注意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以避免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其相关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6个方面的资料: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第三,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以上两个文件对非居民企业之间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计算、特殊情况处理,及此类股权转让涉及的境内企业的相关义务做了清晰的规定,对于涉及此类交易事项的企业应对税法文件正确理解,按期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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