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如何纳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问:公共服务企业无偿接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电、供水、供热配套设施等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公用企业无偿接受其它企业的公共配套设施,用于生产经营,如接收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定产权归自己,则应视同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如产权不归属接收企业,并且接收企业不做会计账务处理,则不进行收入确认。
问:金融机构贷款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是否应该冲减利息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营业收入,也可以按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
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答:“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实质上是买一赠一销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