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事前控制
在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环节,事务所应当切实做好评估工作,避免流于形式,既要考虑到客户的诚信和声誉,也要考虑自身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避免超越自身能力承接业务。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合伙人及员工执行业务,避免因合伙人和员工业务负荷过重给事务所带来风险,同时,业务委派应当在事务所层面统一进行。
(二)强化事中控制
1.避免审计计划流于形式。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关键成员应当高度重视并尽早计划审计工作,在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总体审计策略要充分体现风险导向理念,风险评估、内控测试以及重大审计事项应当由执业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人员负责。考虑到审计准则较之前年度有较大变化,项目组要提前做好人员培训,确保全体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审计的实际需要。
2.避免风险评估流于形式。注册会计师要全面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尤其是发生的重大变化,注意与治理层或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以获取适当信息;要始终以职业怀疑态度,有效识别和恰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要在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3.避免业务质量控制复核流于形式。一方面,事务所要强化项目组内的质量控制复核。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尤其是项目合伙人要深度参与审计业务,经常亲临审计现场了解实际情况,从计划、现场和报告几个阶段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项目组内的复核,应当由经验较多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强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由事务所统一委派而不能由项目合伙人决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具备复核工作所要求的经验与权限,并按照准则要求的复核内容切实履行复核职责,避免复核流于形式。同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要始终保持自身的客观性。
(三)强化事后控制
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业务监控,要制定体现事务所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业务监控制度,并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业务监控的范围不能仅局限于业务项目层面,应当更多地关注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以及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情况;事务所应当重视监控结果的通报、整改和复查,并将监控结果与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