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起科学、完备的经济责任评价标准体系
由于被审计单位所处的发展阶段、业务性质、资产量大小、领导人员任期长短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评价的标准、衡量的尺度也应有所差异。《规定》第六章审计结果与评价运用建立了经济责任定性和定量的责任评价标准体系,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减少了审计评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规定》明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另外,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还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定量责任指标进行分析,如一系列财务指标和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经济发展计划、上级下达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行业颁布的经济业务标准、同类先进单位达到的经济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前任离任时实现的经济水平、单位本身历史上的最高经济水平等。从财务指标角度来说,主要包括:现存资产经营状况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等。这些指标的建立,要考虑被审计单位不同发展历史阶段的特点,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考虑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三、理顺关系,协调工作,规范审计成果的利用,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规定》的出台,使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手段引入到干部管理监督之中,形成了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有机结合的新的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党政领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关心、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审计部门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要加强与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三个部门在工作上要配合联动,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增强部门间的协调和信任,形成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合力;要根据各自掌握的情况,共同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在审计过程中,要互通信息,对有关问题进行集中定性处理。可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审查批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来看,只有规范、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长期、有效开展。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应以制度方式明确、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对领导人员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依据;要力争做到“先审后离”,对于一些拟调任其他岗位的领导干部,可采取审前待任,待审计结束后再正式任命的方式;审计结果应归入干部档案,写入干部考察材料。对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