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2月8日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流程和内容,为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对下属单位企业领导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更为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指导意见。同时,《规定》的出台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笔者进行了认真思考,并结合内部审计实践工作进行浅析。
内部审计必须本着对企业负责、对领导人员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领导人经营业务和经济责任。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专项审计为辅助的审计思路,在保证较高审计质量的基础上,改变一般常规性评价的做法,以合法性、合规性入手揭露任期内存在的主要经济责任问题,关注经营管理中的主要困难,通过审计发现问题、促进问题的解决与落实,帮助领导人员在任期内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正确界定审计评价的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目标是要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它有别于财务收支审计、会计报表审计,应把审计的重点和着眼点放在核实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重大管理决策情况、项目投资、资金筹措和资产设备购置出售等重要经济活动上。《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可见,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不能等同于财务收支或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按照上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可确定为:责任指标是否全面完成;财务状况是否真实良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重大决策是否合规科学;财经法纪是否严格执行;个人行为是否廉洁自律。
经济责任审计在进行审计评价时,要坚持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就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审计什么反映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反映到什么程度;重要性原则就是要“抓大放小”,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在进行审计评价时,要注意审计的职权和审计的范围,审计只对与经济责任相关的事项进行评价,非经济事项和没有纳入审计范围的事项一律不评价。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重要的不属于经济责任范畴的问题,可以以专题报告形式反映给上级有关部门。谨慎性原则就是要保持稳健、谨慎态度,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证据不足的问题不评价,责任不清的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