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没有严格区分,管理不规范。
外贸企业为了追求经营规模效应,一是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区分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将代理出口与自营出口混淆在一起,为代理出口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特别是代理出口业务支付凭证手续不够合规、不合法,为他人提供各种不合法的便利。二是部分代理出口收费太低。如代理出口合同规定的收费率为4‰,远低于公司规定的下限1.5%,属于不正常业务。
六、开具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套取资金。
大多外贸企业是一个高负债经营企业,周转资金的需要量较大,在银行对公司的授信、资产抵押和公司内部相互之间互保等贷款用完后,为了解决周转资金的需要,外贸企业通常和相关银行联手,利用其子公司或无关联单位,采用开具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贴现套取资金。如在某外贸企业审计中发现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通过其子公司和无关联单位采用开具无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11.29亿元。
七、企业领导人收入分配监管缺位、分配制度和办法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近年来,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改革改制措施办法,加快省属外贸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劳动部门通过“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计税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多种形式宏观调控企业职工收入总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资金的过度增长。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由企业在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两个低于”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打破传统单一的内部分配制度,实行了经营者年薪制等内部分配制度,较好地调动了企业领导人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但是,在企业领导人收入分配方面尚未完全形成科学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存在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政策法规不健全,制度和办法不适用或没有很好执行等,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除正常收入之外多种多样“隐性收入”,领导人职务消费实报实销,过度的职务消费缺乏有效控制,造成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