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制定并颁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只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则均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办法》中对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2.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3.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是最适合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首先高新技术企业都是做过研发费用专项审计的,在财政部都是有相关备案且符合要求的;第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来说节省了一大笔成本开销,非常值得企业重视。
那么都有哪些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呢?
《办法》规定,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必须是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8个类别: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