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处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代表处驻在期限届满且未延期、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债务、税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登记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登记证。
注销代表处的主要流程如下: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缴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等,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一般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代表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
2、向主管海关申请注销海关登记(如之前办理过),缴清应缴关税等税费(如有),取得主管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外汇登记。
4、向开户银行注销已开立的外币、人民币账户。
5、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代表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6、向主管技监机关申请注销代表处组织机构代码证。
7、向主管统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代表处统计登记证。
8、向主管公安局申请注销代表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代表处注销后的未了事宜,设立该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应继续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