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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纳税清算和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2012-06-20 16:3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依法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清算。为了便于您办理纳税清算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现将需要准备的资料告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纳税清算应准备的资料:
1、纳税清算申报表原件
2、首席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首席代表雇佣合同复印件及翻译件
4、营业税界定通知书及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
5、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
6、代表机构总账及各类明细账等凭证(原件,审核后返还纳税人)
7、单位或首席代表银行对账单(原件,审核后返还纳税人)
8、除首席代表外其他员工工资明细表
9、中方员工社会保险明细
10、在其税务机关缴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1、外籍人员整本护照复印件、进出大陆境内的记录表(兼职提供)
12、代表机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审核后返还纳税人)
二、代表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准备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和翻译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缴收回执(国税先注销的提供)
4、纳税清算申报表(原件)
三、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结税需提供的资料
1、自然人纳税清算表原件
2、首席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首席代表雇佣合同复印件及翻译件
4、总部出具的离任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5、首席代表银行对账单(原件,审核后返还纳税人)
6、在其它税务机关缴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机)
7、外籍人员整本护照复印件、进出大陆境内的记录表(兼职提供)
    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清算前,应办理缴销发票、注销税控装置、终止税库银电子划款三方协议手续。纳税人存在欠税、正在办理退税手续或正在接受税务稽查尚未结案情形的,应在缴清欠税、办结退税或税务稽查处理完毕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清算。
     纳税清算受理部门:纳税服务税务所(纳税服务大厅)
     注销税务登记受理部门:第一涉外税务所(308室)、第二涉外税务所(413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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