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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销已享受的优惠是否会被补税?

2010-10-08 11: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所以,如果您所述的企业在当初申请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时的经营期限是十年,那么企业在注销时如果未满实际的经营期限则将会被补征之前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另外,对于A企业在华经营十年只有一年有收入而其他年份均没有收入,却能继续经营下去,这种情况应该属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对象,在企业申请注销时,一般主管税务机关会对企业进行至少追溯三年的税务检查,象您这种情况应该会引起特别关注,因为,正常企业不会连续八、九年没有收入还能继续存活下去,并且还会发生一些相关的费用,所以,该企业即将面临的不仅是之前享受优惠税款是否将被补征的问题还将面临对以前年度的税收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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