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主席令[2007]第085号)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投资者个人在境内转让股权,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