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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易注销流程与操作指南

2017-03-09 15:16

开公司容易,要注销一家公司,可不像注册那么简单。现在好消息来了,且听小编分解。

 

从2017年3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行简易注销

 
 

一、企业简易注销依据

(1)《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7号)

总局已经就简易注销作了十分详尽、细致的规定,可依据总局《指导意见》执行。

 

二、简易注销的适用对象

2个条件、4种类型、8种不适用情形、2种特殊情况

2个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判别是否符合提条件:通过企业注销申请表格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判别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工商登记部门只作材料的形式审查。

4种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系统会对4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类型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才允许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8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指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正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技术方案和总局对文件的解读材料都明确企业移出异常名录后,仍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系统会对8种限制性条件进行部分事前限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强制限制至少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权冻结、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已录入系统的)、行政处罚(已录入系统的)、未注销分支机构(已录入系统的)、曾经被终止简易注销。属于限制行业的外资企业、需要审批方可注销的企业目前系统还无法判别。

2种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三、简易注销的流程大致分三步:

第一步:企业在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企业联系人正常登录公示系统后,会多出一个“简易注销公告填报”模块,里面包括3个功能:

(1)公告填报

(2)公告查看

(3)公告撤销

公告填报:内容非常简单,申请简易注销,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拍成照片或扫描成图片,以JPG的格式上传。

特别提醒:每个企业只能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随便上传一个《承诺书》图片,或误操作上传错误图片文件,一旦确认上交,都将无法修改,将导致简易注销无法通过,并且不得再次申请。一定要提请企业谨慎操作。

公告撤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步:公告,等待是否有人提异议

(1)自然人、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在45天公告期内可以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公告期45天为45个自然日。

(2)提出异议须实名,需上传身份证、营业执照图片、核对手机号码。

(3)公告期内,自然人、企业的异议申请只能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相关政府部门的异议申请可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也可通过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协同监管平台等各种交换方式提供,所有异议信息都记于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下面,通过外网可以看到异议内容,通过内网可以查看到异议人信息。

公告期结束后还有人要提出异议怎么办?

《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但总局对文件的解读材料明确: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异议留言”功能关闭。

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或者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向工商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的,工商部门可以作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或有关案件查办的线索。

第三步: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1)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个自然日内向工商部门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2)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公告直接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3)登记业务人员首先需要对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企业进行人工审核,重点做好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判断,系统会尽可能进行自动检索并提示。主要包括下列条件:

1、企业是否属于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4种企业类型;

2、企业是否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了45天简易注销公告;

4、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是否被提出异议;(其他部门通过非公示系统提出)

5、企业是否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6、其他不能简易注销的情形。

企业一旦被终止简易注销,今后不允许再次申请,只能通过正常注销程序处理。

(4)受理简易注销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5)所有的受理、核准文书与一般注销文书式样一致,文号连用。

 

四、应注意的几个时间点

时间段

45个自然日

30个自然日

3个工作日

能够开展的工作

1、企业简易注销公告

2、所有人提出异议

企业正式提出简易注销申请

作出决定

1、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2、冻结所有登记业务,只能报送年报

 

五、附表说明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基本流程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2)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具体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1)《申请书》

 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

 

(4)营业执照正、副本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3个工作日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2)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3)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1)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2)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

 

(3)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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