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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后注销国税所需资料及流程

2011-11-30 10:56

所需资料:

1.外资代表处注册后总部出具撤消申请(总经理或者董事签字,有公章盖公章)

2.外资代表处注册后出具撤消申请(代表处章,首代签字)

3.外资代表处注册后原批准单位注销批复复印件(抬头需要注明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4.外资代表处注册后国税税务登记表

5.外资代表处注册后纳税申报IC卡(如果有请交回)

6.外资代表处注册后国税企业所得税征,免税界定通知书(原件)

7.外资代表处注册后前三年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三套)

8.外资代表处注册后前三年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原件)(当年未做汇算清缴需到税务机关办理)

9.外资代表处注册后前三年审计报告(以前年度需复印件,当年未做汇算清缴需原件)

10.外资代表处注册后前三年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当季度需到税务机关领取申报表后填写,盖章)

11.外资代表处注册后领一份年度申报表,填好,盖章(办汇算清缴用)

12.外资代表处注册后前三年租房合同(复印件,办汇算清缴用)

13.外资代表处注册后注销、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

解决提示:如涉及税务局年度汇算清缴的补税或者退税,将此类缴款书一并附上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注销登记

该项工作可能会由于资料或补缴税款等原因而延迟

 


 来源:外资代表处注销    外资代表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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