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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北京代表处需要哪些程序(2)

2010-08-03 09:57

2、代表处注销申请书(注明:注销原因、时间;用代表处公文纸;首代签字并盖代表处公章);
3、首席代表工资及离任证明(由总机构用公文纸原文[官方语言]书写;总机构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并盖公章;代表处出具翻译件,首代签字并盖代表处公章);
4、总机构关于撤消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总机构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并盖公章;须用公文纸并用总机构原文书写;代表处出具翻译件,首代签字并盖代表处公章)。
二、登记证件
1、工商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2、税务 税务登记证
3、银行 开户许可证
4、公安 三资企业备案登记簿
5、海关 常驻机构备案证
6、质量技术监督 组织机构代码证
7、社保 社会保险登记证
8、统计 统计登记证
三、财务资料
1、近3年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记账凭证
2、近3年的审计报告(含注销年度)
3、近3年的银行对帐单(含注销年度)
四、税务资料
1、税务登记表;营业税纳税方法确认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确认表
2、近3年所有的地国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含注销年度)
3、地税计算机代码章
五、合同协议
1、近3年的所有合同(含注销年度);合同必须足额贴花
备注:由总机构和代表处出具的注销申请因提供部门不同而需要多份,每份必须亲笔签字盖章,不可用扫描彩色打印件。收件部门: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3、开户银行全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7、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8、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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