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合同);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企业设立、减资、合并、分立和注销须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2、变更登记费标准
①各种变更登记按每户100元收取
②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3、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或无法当场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接收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准予登记的,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决议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印章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公章缴销证明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