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成长型中小企业应充分列支工资薪金支出,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二)捐赠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12%.在旧税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中小企业可利用此政策,在进行公益损赠支出,提高企业社会形象的同时,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三)广告费支出
成长型中小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新技术的行业,通常广告费支出较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此规定,成长型中小企业应尽量控制广告费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四)研发费用
在研发费用的扣除上,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此项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成长型中小企业可充分利用此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投入更多的研发费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和扩大了产业优惠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生产税率为15%,同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今后成长型中小企业应着重于产业方向的转变,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安全生产以及农林牧渔业等,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过渡期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
总之,成长型中小企业可以充分研究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进行纳税筹划,以促进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