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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税种下纳税筹划的运用(2)

2010-01-26 14:07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案例分析: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自己的运输自备车队,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1500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300万元。
企业对于自己的运输自备车队,可按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的1 7%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若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自备车队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运输子公司虽然需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甲公司同时也可以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按运费的4%作为可抵扣I向税。若运费×4%>可抵捆金额X17%,则把运输自备车队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
经比较,筹划前,采取运输自备车队运输的方式,可抵扣税额=300X17%=51(万元);筹划后,将运输自备车队分立出来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1 500x7%一1 500x3%=60(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多抵捆税额9万元(60—51),因此甲公司应采取分立出来设立独立运输公司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将运输自备车队分立出来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转换成本(比如分立产生的开办费、管理费等),企业应当权衡利弊,做出合理的决策
案例分析:甲生产企业尚未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假定201 0年预计实现的销售收入为5100万元,预计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支出共计1 200万元。其他可税前抵扣的成本费用为26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船除。
很多生产企业存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而不能在税前全黼口除自9现象。而若把其销售部门分立出去,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以原企业的名义列支匕述费用,这样原本超额不能列支的费用就可以在销售公司列支了,从而起到降低企业集团整体所得税税负的作用。
经比较,筹划前,不设立销售公司,则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750万元(5000Xl5%),超支450万元(1200—750),因此只能按照750万元进行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5100—2600—750)x25%=437.5(万元),税后净利润=5100—2600—1 200—437.5=862.5(万元);筹划后,甲公司把销售部门分立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则假设甲企业以4000万元的价格先把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51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且由甲企业负担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支出600万元,同时销售公司负担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支出600万元。经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全部税前扣除。(计算方法同上,不再赘述),同时,因甲企业和销售公司之间构成销售关系,需要缴纳印花税2.4万元(4000xO.0003x2)。整体应纳企业所得税=(5100—2600—600—600—2.4)x25%=324.4(万元),税后净利润=5100—2600-600-600-2.4-324.4=97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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