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我们的服务 > 税务服务 > 税收筹划 >

不同税种下纳税筹划的运用

2010-01-26 14:07

 案例分析:甲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9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 0%。甲工业企业的销售对象有接近一半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一方面,由于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重;而另一方面,甲工业企业的销售对象有接近一半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他们在采购货物时更加愿意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因可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获取征收率3%的普通发票,而从甲企业获取的是税率17%的普通发票,其含税价格较高,这样甲企业为了自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对象的利益,有必要将自己的一部分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
于是,我们可以从甲工业企业分立出小企业乙,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立后,原企业甲的年应税销售额为60万,乙的年应税销售额3p万,这样甲仍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乙变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经比较,筹划前,甲作为“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90x 17%一90X17%X10%=13.77(万元);筹划后,甲作为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60×17%一60.×17%×10%=9 18(万元);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30x3%=0.9(万元),甲和乙共纳增值税=9.18+0.9=10.08(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可少缴增值税3.69万元(1 3.77—1 O.08)。同时,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原来的小规模纳税人客户时,更具有价格上的优势。因此,此纳税筹划方案的节税效果是比较明显的。
需要注意的是,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要将其年应税销售额控制在50万以下.一旦超过50万元,需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分析:甲小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某型号小汽车,其正常出厂销售价格每辆20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12%,当月生产销售摩托车100辆。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必再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除外,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卷烟除外,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因此,企业可以分立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计征,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售出,在此环节不缴纳消萤税。这样达到降低消费税税负的目的。
经比较,筹划前,由甲4\'4-ff,车生产企业直接出厂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20x12%x100=240(万元);筹划后,将甲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立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甲企业先以19万元的价格将小汽车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加价以20万元对外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19 x12% x100=228(万元).由此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少纳消费税12万元(240—228),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