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归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全民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本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外埠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具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工会作为上级主办单位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集体企业法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注册资金最少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5年内缴足。
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