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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

2014-06-27 13:38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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