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6、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如适用)。
(四)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的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监事会决议,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3、2011年年度报告的PDF/WORD文件和XBRL实例文档(由本所信息披露报送系统生成)。信息披露报送系统有填报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准备在PDF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均应在信息披露报送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填报。XBRL实例文档将和PDF文件同时在本所网站对外披露。(电子文件的制作和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11年报披露专辑”相关业务备忘录);
(五)2011年度报告披露申请表(上市公司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公告文稿及相关的公告披露申请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事宜。
十九、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二十、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核意见后及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说明,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更正后的年报全文。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