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公司应当自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每半个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中应明确说明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十五、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六、上市公司处于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间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在年报披露后按规定的期限向本所提交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或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十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完成其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在公司年报披露的同时在本所网站单独披露。
十八、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公司出具的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11年年度报告全文;
2、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3、董事会决议公告;
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适用);
5、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6、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7、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8、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9、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0、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
11、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12、监事会决议公告;
13、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14、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