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是不真实或对其有疑问,怎么办?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9、个体工商户未能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怎么办?
答: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在2015年6月30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恢复期正常记载状态。
10、
企业其它(即时)信息需要公示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1、对企业自行公示其它(即时)信息有什么时限要求?
答:企业其它(即时)自行公示信息于2014年10月1日后发生变动的,以及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设立登记企业,应当自有关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
12、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时候开始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13、 如有填报问题,可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咨询?
答:涉及业务问题,您可拨打咨询电话 82691213;关于技术问题,您可拨打咨询电话826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