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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通知(2)

2010-03-05 15:35

七、审计工作要求
(一)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重点
1.根据司法部最新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分别设立了对合伙所三十万元、个人所十万元的开业条件,在注册资金上进行了调整,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应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因此,重点审核律师事务所资产状况。
2、律师事务所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重点审查漏缴情况及漏缴险种。
3、律师事务所财务年终决算报表是否与帐簿相符。
4、律师事务所银行对帐单是否与银行日记帐及现金日记帐余额相符,并注意未达帐项的真实性。
5、律师事务所对外开出发票总额与帐簿收入总额是否相符,是否是税控发票。
6、律师事务所各项税金的缴纳情况:重点为第一,除营业税外,合伙人负担“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第二,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及行政人员的薪金所得,必须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酬金的核算方法:“合伙人税后酬金”应在“利润分配”中体现,不能列入“专职律师工资”。
8、律师事务所必须按要求提取执业风险金和盈余公积金。
9、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岗位资格,财务人员和持证上岗情况。
10、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情况。
(二)审计报告的内容
1、审计报告
2、附件
A、20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B、200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C、2009年度《年度决算基本数字情况表》
D、审计情况表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必须加盖《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报表审核专用章》(电子版),否则审计机构不予受理。
2、审计机构需要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两份,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时提交各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一份。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附件

25、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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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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