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各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保证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2008年重新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审计对象
2009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均需参加2009年度审计工作,以《北京市司法局批文》印发时间为准。
二、审计时间
2009年3月8日至4月17日。
三、审计内容
1.财务收支情况;
2.利润与亏损情况;
3.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情况;
4.税、费缴纳情况;
5. 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状况;
6.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7.执业风险金提留情况;
8.盈余公基金提留情况;
9.往来款项情况;
10.各种票证.帐簿规范情况;
11.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需向审计机构提供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前后)、验资报告(变更前后);
2.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核通过的财务报表;
3.2009年度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会计凭证;
4.2009年度使用的全部发票存根;
5.2009年度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全部聘用劳动合同文件;
7.所属律师事务所资产的产权证书。
五、收费标准
审计收费根据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收入总额,按下列标准收取:
1、收入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00元;
2、收入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元;
3、收入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2000元;
4、收入在20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3000元;
5、收入在4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元;
6、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10000元。
六、审计机构
为了统一审计内容及标准,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加强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总管理,市司法局挑选了二十八家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承担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其中一家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各审计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及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
各审计机构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律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审计机构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反映。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还将到律师事务所检查财务管理情况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