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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2)

2010-03-01 16:05

4、发生弥补亏损事项的纳税人
5、事业单位
6、亏损额小于1万元企业-A类主表第23行 -10000<“纳税调整后所得”<0
7、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开发项目
8、发生特殊重组行为纳税人-特殊重组条件参见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附送中介机构报告事项:选择中介机构范围以能够提供《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为准。
1、亏损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纳税人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纳税人-A类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30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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