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购进货物价值转移到产成品当中,且部分产成品在当期实现销售。
此时,在计算增值税负时应做好如下分析:如果本期是首次生产,那么,我们在计算时,首先要计算出期末库存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可直接按库存原料价值与相应的税率相乘计算求得;其次要剔除期末库存的产成品所耗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可参照前面的分析计算得出:期末库存产成品所消耗原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期末库存产成品×(1-加工增值率)×税率;最后在进行税负计算时把分子“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加上上面计算出的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再与销售收入进行相比来计算税负。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数情况下期初、期末都可能存在有未消耗的原材料、未销售的产成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调整计算呢?其实,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按原材料、产成品的期末期初的差额与相应的增值税税率相乘计算,再按上面的方法把结果加到计算税负的分子中计算就行。
四、存在出口销售,出口退税的情况。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一般要求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并且一般针对本月发生的出口业务,在账务上当期做销售,在下一时期进行申报并根据申报结果做会计分录,登记“免抵”及“退税”情况。对此,在计算税负时,可把下一期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中的“出口退税”和“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一同加到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金额中来进行计算调整,或直接把下一会计期间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出口退税”明细科目的金额加到当期的应交增值税金额中,作为计算税负时分子的一部分来计算。经过这样的调整,各期的税负能够进行比较,避免了税负的大起大落。
当然,在企业的经营实际中还可能出现购进原材料税率不统一的情况,如7%、13%、17%等,有时会有发生的部分费用的增值税进项也可以抵扣的情况,这些因素都会对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时就要针对具体情况,按金额大小具体分析计算,或剔除,或忽略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