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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同时期增值税税负如何才有可比性(2)

2010-02-02 17:14

    则期末库存产成品所消耗原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期末库存产成品×(1-加工增值率)×税率。
    则在计算当期税负时应当把这部分计算出来的库存产成品对应的增值税进项数额从当期的进项中剔除,或直接把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加上期末库存产成品所消耗原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再与销售收入进行相比计算得出税负。这种计算结果应该比较科学,有较高的可比性。

    三、部分购进货物价值转移到产成品当中,且部分产成品在当期实现销售。

    此时,在计算增值税负时应做好如下分析:如果本期是首次生产,那么,我们在计算时,首先要计算出期末库存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可直接按库存原料价值与相应的税率相乘计算求得;其次要剔除期末库存的产成品所耗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可参照前面的分析计算得出:期末库存产成品所消耗原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期末库存产成品×(1-加工增值率)×税率;最后在进行税负计算时把分子“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加上上面计算出的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再与销售收入进行相比来计算税负。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数情况下期初、期末都可能存在有未消耗的原材料、未销售的产成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调整计算呢?其实,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按原材料、产成品的期末期初的差额与相应的增值税税率相乘计算,再按上面的方法把结果加到计算税负的分子中计算就行。

    四、存在出口销售,出口退税的情况。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一般要求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并且一般针对本月发生的出口业务,在账务上当期做销售,在下一时期进行申报并根据申报结果做会计分录,登记“免抵”及“退税”情况。对此,在计算税负时,可把下一期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中的“出口退税”和“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一同加到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金额中来进行计算调整,或直接把下一会计期间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出口退税”明细科目的金额加到当期的应交增值税金额中,作为计算税负时分子的一部分来计算。经过这样的调整,各期的税负能够进行比较,避免了税负的大起大落。
    当然,在企业的经营实际中还可能出现购进原材料税率不统一的情况,如7%、13%、17%等,有时会有发生的部分费用的增值税进项也可以抵扣的情况,这些因素都会对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时就要针对具体情况,按金额大小具体分析计算,或剔除,或忽略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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