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产销状况的不同,如产销存变动、出口退税业务等的发生,实际计算税负时如果简单地按应交增值税与销售收入相比就会产生一定的差异,使税负忽高忽低。对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造成税负变动的原因,通过计算调整,使不同时期的计算结果可以进行比较分析。
为便于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全都假定进项税率与销项税率一致。
一、购进原材料的价值全部转移到产成品当中,且产成品全部在当期实现销售。
这时的计算比较简单,就是用应纳增值税额与当期的销售收入直接相比计算得出,即:增值税税负率=应交增值税额/销售收入。
或者这样分析,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加工出来的产品全部都卖出去了,那么,销售成本等于全部制造成本。工业产品的制造成本,除了包含有外购原材料等货物的购进额外,还包括有工人工资、折旧费等不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工增值部分(现在固定资产的进项可以抵扣);假定把这些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制造成本的百分比叫做加工增值率,并假设所有外购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价值全部都转移到了产成品当中,而制造出来的产成品又全部都销售了,这样的话,工业生产中发生的货物购进额与制造产品所耗用的货物购进额就完全相等了,这时可通过加工增值率从产品销售成本中折算出来。即:购进原料额=产品销售成本×(1-加工增值率)=(销售额-销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
假定购进原料增值税进项税税率与产成品的销项税率都一致,则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销售额-销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税率;增值税税负率=[1-(1-销售毛利率)×(1-加工增值率)]×税率。
二、购进原材料价值全部转移到产成品当中,且部分产成品在当期实现销售。
这表明企业期末有库存产成品存在。在价值形态上,这部分库存商品中包括了它所消耗的原料价值,而这部分原料的价值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已经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了抵减,这样的话,当期的增值税甚至出现了留抵。这时,直接按应交增值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来计算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行不通的。对此,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来进行剔除计算。我们不妨在计算时先对这部分库存的产成品所消耗的原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估算,再调整当期应纳税额进行计算。
在计算前,我们可先根据产品成本计算表来计算出加工增值率这个指标(当然有借鉴的行业资料使用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