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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8)

2010-01-27 09:05

   •海关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把软件许可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问在计算美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与软件许可费相关的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算不算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如果不让扣除,是不是在事实上对软件许可费重复征税了?能否具体说明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都包括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 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任何税费支出。同一笔收入既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不 属于重复征税问题。目前,在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尚没有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

  •境外机构(无在华 机构)为我公司——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培训,业务发生在2008年,现对方要求我公司对外支付,我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金,共涉及2种 税金: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的是:我公司代扣的该企业所得税应当为什么税率?是否还需要换算该费用的核定利润率?各依据是什么?
   答:境外机构派员来中国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属于提供劳务,应按照设立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由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自行申报纳税,你公 司不是扣缴义务人。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 义务人:(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 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指定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时,你公司才负有扣 缴义务。扣缴的税率为25%。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核定利润率是在非居民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的前 提下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十)

 •关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如何确认?此外,对于股权转让,股权的转让收入是否应排除留存收益等项目,根据新税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财产 净值似乎不包括股东的留存收益。如果这样,可能对此部分收益导致双重征税。国税发[1997]71号中的规定,即股权转让收入额应排除留存收益,现在是否 仍能适用?
  答:股权转让中的财产净值确认问题,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经作废。  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的情形,在税务处理上关键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体可见财税「2009」59号文件。  有关非居民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的确定等具体政策,总局正在进行研究,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

  •关于未构成常设 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申报义务:如果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则根据有关协定条款,该非居民企业可能无需在中国缴纳所 得税。但该类企业并未包括在《汇算清缴方法》中免于参加汇算清缴的情形,这是否意味着无论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均需要履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 缴的义务,并附送相关的财务报告等资料?  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答:根据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履行申报义务,如未构成常设机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 税。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一般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在任何12个月内超过6个月,就构成常设机构,并应正常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因此,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都是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间较短,自然无需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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