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备查申报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手续。
第五条 资料清单列举的资料中,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见附件三)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复印件,且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内容必须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第六条 对持有《受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四)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见附件二)所列资料,填报《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见附件五),连同结算发票或其他合法结算收入证明复印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三章 备查核实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受理责任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应根据申报资料完整、不缺失以及申报资料全部合法有效的原则,认真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并将申报资料移交审核岗位或部门。经核对有误的,将申报资料即时退还纳税人补正。
第八条 税务所对已受理的报送资料,应及时准确地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或完善该项目的管理台帐。
在适合本录入管理需要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未开发完成以前,各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制作台帐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满足对受理报送资料信息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初审责任人员对已受理的报送资料,应根据申报资料内容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完全吻合的一致性和适用营业税免税政策的正确性原则,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 初审合格后,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初审责任人员负责将初审结果的基础数据通过上述第八条途径或方式及时反馈到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经初审不合格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申报开展纳税评估,并将被评估的纳税人名单,及时反馈到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章 税收管理
第十一条 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合格的,可给予享受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不合格的,按照评估和检查部门的规定程序,查补税款。
第五章 资料传递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经备查审核合格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经初审不合格,对应补缴税款但拒不缴税的单位和个人,由检查部门负责实施专项检查。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营业税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根据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的反馈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之内,向市局提交关于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工作报告,并填报《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七)。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局年度工作部署,配合完成针对当期已受理并发给《受理备案通知书》的纳税人的专项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至其取得第一笔技术交易收入次月月终之日止,仍未办理备查申报且未缴营业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在初审阶段及其他情况下,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的内容违反‘一致性原则’或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追缴税款并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