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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4)

2012-11-06 16:48

五、进一步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政齐抓共管、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农民群众依法直接有序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培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为民服务、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实践能力。加大督促指导工作力度,为村务监督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等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工作。村务公开是村级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形式。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村务公开目录,不断丰富村务公开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程序,统一村务公开时间。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逐步把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情况,学校、医院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等纳入公开范围。积极推进组务公开,及时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及实施情况等。

(三)健全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村务档案是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查证依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村务档案,及时对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村民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统一保存。村务档案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更改、销毁。村务档案由专人负责归档、保管和使用管理。村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柜,有条件的村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

(四)加强村级公共事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畅通村民参与村级民主监督的渠道,积极探索村务管理的信息化,实现人口信息、生产经营、村集体“三资”、村务档案等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发村务管理软件,建立村务管理信息化平台,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探索建立村民信息交流互动平台,了解村民诉求,解决村民反映的问题。积极探索使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公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涉农收费、农村财务和农村重大事项、市场供需信息以及农业科普信息、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等内容,切实保障村民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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