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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4)

2011-12-30 15:28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及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并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有经济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党委(纪委)、人事、驻部纪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人事、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协调,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内部审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党委(纪委)指部机关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具体规定,并报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二级机构中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或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退休等事项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委托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中介审计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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