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管理文件、行业特殊规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资产台账等财务会计资料;
(四)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投资协议或合同,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六)国家审计机关、专项检查组、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验资、评估等有关结论性报告和文件;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目标完成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以书面或座谈等形式,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审计组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审计承诺书样本,经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签章确认后,于审计工作开始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向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内容、范围和时间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以及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四)客观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情况,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