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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3)

2015-06-11 16:42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

 

  (一)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设定绩效目标。中央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财政部。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八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条 中央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对预算部门提交的有关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据此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审核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经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审核后的横向分配项目的绩效目标,财政部可根据需要进行再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一般性项目,由财政部或中央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其委托给第三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采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详见附3)。其中,对一般性项目,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对重点项目,采取定性审核和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可参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工具,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一)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审核。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下级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下级单位。下级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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