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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2)

2015-06-11 16:42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四)财政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符合财政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其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涉及内容的相关信息,纳入项目文本中,通过提取信息的方式以确定格式(详见附1)生成;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详见附2)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中。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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