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业务复杂多样,涉及的税种、税收政策及调整变化较多,涉税事项形式多种多样,需要通过构建税务内控体系,来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
根据上市企业的涉税事项和内控体系的涉税流程,当前构建税务内控体系要关注以下七个风险控制点:
风险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由于生产制造、销售、研发、管理、投资等不同的环节和功能彼此相对独立,带来的利润归属、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集团内部企业的利润归属应与独立企业在类似功能风险承担情况下所获取的利润大致相符,不然将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风险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要受益所有人身份。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非居民才能享受到协定优惠。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如果仅是在协定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风险三:忽视合同备案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承包工程作业、劳务、贷款、技术转让、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如未履行备案义务,企业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年度关联购销金额2亿以上或者其他关联业务往来金额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要按规定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如未履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反避税调查、增加罚息等风险。
风险四:股息分配忘了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取得我国居民企业股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上市公司股息一般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股东派发,常常忘了扣缴派发给非居民企业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通常要按照法定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五:小心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贷款担保。
商业经营中企业间可能因融资需要由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如果被担保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无法偿还贷款,担保方需要支付本金和利息。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其应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担保企业承担的本金利息,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