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在新《公司法》中,取消了有关申请股票上市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规定体现在新《证券法》中。与原有规定相比,主要区别在于:
一、降低了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 :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修订为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取消了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 :原《公司法》有相关规定。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该规定也是和有关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相衔接,使符合发行新股条件的公司在发行后可以提出上市交易的申请。
三、关于非法定的其他条件 : 原《公司法》规定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经证监会批准后,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高于法定条件的上市条件,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根据新《证券法》第52条的规定,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因此,在现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架构内,不能排除两个交易所通过制订差异化的上市规则实现差异化管理的可能性。
四、关于申请上市的程序 :原《公司法》规定,“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新《证券法》对申请上市的程序进行了明确,即“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