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扣除金额。本行=8行+11行。
第8行“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一次性当期税前扣除金额。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由企业根据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重要行业小微”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其他企业”(包括“重要行业”非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企业)对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或“其他企业”。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时,第2行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需同时按规定填报所属重要行业代码。
第11行“2.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根据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4.第14行“合计(1行+4行+7行)”:填写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合计金额,等于1行+4行+7行。
5.第15行“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信息”。由下列二种情形填报:一是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固定资产和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是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纳税人填报本行至28行履行备案手续。
6.第16行“1.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按税法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金额。本行=17行+18行。
第17行和第18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7.第19行“2.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写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金额。本行=20行+21行。
第20行和第21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8.第22行“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摊销的金额。本行=23行+24行。
第23行和第24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9.第25行“4.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金额。本行=26行+27行。
第26行和第27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第28行“合计”:用于统计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至第12列各类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只要有1个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的,其原值填入对应“原值”列。对于全年所有月份税法折旧额都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固定资产,其原值不填本表。
(2)税收折旧(扣除)额:当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时,填报该项固定资产本年度税法折旧额。
对于本年度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只填报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状态下的税法折旧额。
2.第13-18列“税收折旧(扣除)额合计”填报本年度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情况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此处只用于统计,不实际调整)和估算的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第13列“原值”:等于第1、3、5、7、9、11列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