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笔者建议,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下面增加“本年利润”明细项目,按照本年利润余额填列,用来反映本年度所形成的还未分配的利润,再增加一个“年终分配后的利润”项目,用来反映通过年终分配还剩余多少未分配利润。
二、利润表编制出现的差错及原因分析
以“财务费用”项目为例,用友UFO报表中将其取数公式设置为:FS(5503,月,“借”,年),按照这种方式设置,只有“财务费用”科目发生额全部为借方发生额时,才能保证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数据是正确的,当出现贷方发生额时,按上述公式取数的结果将是错误的。以票据贴现为例,当票据本身的利息大于票据的贴现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000
贷:应收票据10000
财务费用1000
按公式FS(5503,月,“借”,年)取数编制利润表时,“财务费用”项目的数值将比实际数多1000元。不仅“财务费用”项目存在这种问题,事实上,利润表中的其他项目也存在与“财务费用”项目相类似的现象。比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在教学过程中,有同学将“销售费用”科目的性质不小心设置成了“收入”性质,那么在月末结转损益时“销售费用”就从借方从红字转出了,那么“销售费用”的借方发生额就为零也就不能生成利润表数据了。出现上述这些情况如何来解决呢?
(一)按相关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进行取数,但损益类科目本期均按正方向进行结转
出现一些特殊的冲减业务需要进行反方向编制分录时,就采用红字冲销凭证的方法来处理,仍以上述票据贴现为例,按红字冲销方式编制记账凭证时,会计分录编制为:
借:应收票据-10000
财务费用-1000
贷:银行存款-11000
这样虽然解决了利润表编制的问题,但与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存在一定的偏差,还是有些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二)按相关科目的本期发生净额进行取数,但必须在期末结转前完成利润表的编制
对于收入类科目,净额是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费用类科目的净额则为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利润表“本月数”各项目根据相关会计科目的借贷方净发生额分析填列,仍以“财务费用”项目为例,取数公式定义为:
JE(“5503”,月,)或
FS(“5503”,月,“借”,)-FS(“5503”,月,“贷”,)
该公式从会计制度的角度理解没在什么错误,但从计算机数据处理的角度出发,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按会计制度规定,“财务费用”的本期发生额要于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期末结转业务在计算机系统中,也被看作是发生额。当企业完成期末结转后,按上述所定义的净发生额取数,“财务费用”项目的数据将是0,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所以按净发生额取数,则必须保证在期末结转前完成利润表的编制,才能保证其正确性。
(三)按相关科目的本期净发生额和本期净结转额两部分来进行取数
笔者在总结经验后对取数公式进行了修改,仍以“财务费用”项目为例,其取数公式可以设置为:
JE(“5503”,月,)+DFS(“5503”,“3131”,月,贷,)-DFS(“5503”,“3131”,月,借,) 或
FS(“5503”,月,“借”,)-FS(“5503”,月,“贷”,)+DFS(“5503”,“3131”,月,贷,)-DFS(“5503”,“3131”,月,借,)
通过上述公式取数时,若未进行期末结转,则“财务费用”项目的数据只由“财务费用”的净发生额构成,即由JE(“5503”,月,)或FS(“5503”,月,“借”,)-FS(“5503”,月,“贷”,)生成;若已全部完成期末结转,则“财务费用”项目的数据只由“财务费用”的结转净额构成,DFS(“5503”,“3131”,月,贷,)-DFS(“5503”,“3131”,月,借,)来生成;若存在部分结转时,“财务费用”项目的数据将由“财务费用”科目净发生额和“财务费用”科目净结转额两部分构成。